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4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水鑫金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烽火装饰材料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汪淑敏,公司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水鑫金淼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