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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刑更2108号
案件名称王贵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贵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刑更2108号 罪犯王贵,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县人,现服刑于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鲁028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0(未缴纳)。

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王贵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王贵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贫困证明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贵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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