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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云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瑞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14404号
案件名称深圳云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瑞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云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瑞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4404号原告:深圳云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7X。

法定代表人: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晔,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玲,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瑞茂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厂房一层厂房2-A9-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8K。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桂梅,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云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瑞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云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592元,由原告深圳云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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