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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坦洲镇天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1民初416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坦洲镇天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中山市坦洲镇天雅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2071民初416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天雅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JLJ135经营者:邓有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1X。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米公司)与中山市坦洲镇天雅商行(以下简称天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淘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被告天雅商行的经营者邓有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淘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雅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淘米公司第10689825号、第8097166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

2.判令天雅商行赔偿淘米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包含淘米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淘米公司是中国领先的家庭娱乐内容公司,主要经营线上游戏、儿童影视动画和品牌授权等业务。

淘米公司投拍的包括《赛尔号》在内的系列电影共9部,累计票房收入约3亿人民币,成为“儿童国漫经典”;累计制作播出包括《赛尔号》和《小花仙》在内的动画片约500集,覆盖国内350个省市电视台和包括淘米视频v.61.com在内的主流新媒体平台。

依靠丰富多样的产品组合,淘米公司成功地将赛尔号形象打造成为了中国儿童超级IP,其累计授权商品超过600个SKU,实现真正的“影游互动”。

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赛尔号》系列作品的商标权原始权利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知识产权授权给淘米公司,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授权期间为自获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授权书中明确写明淘米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自授权以来,淘米公司积极开展对《赛尔号》系列作品的运营与宣传,使该系列作品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与品牌效应:2014年“赛尔号”荣获中国文化艺术奖第二届动漫奖的最佳动漫形象奖,2012年《赛尔号大电影》荣获2012年动画电影“金猴奖”,2012年《赛尔号》动画片荣获中国动画协会“2012年最受欢迎国产动画片第二名”,2012年《赛尔号》荣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2012动画精品二等奖,2011年《赛尔号大电影》荣获“中国动漫最高奖-金龙奖”。

《赛尔号》系列作品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不良商家,瞄准《赛尔号》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大量生产了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非法牟利,损害淘米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调查发现,天雅商行未经淘米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淘米公司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天雅商行的行为已侵害淘米公司的商标权。

淘米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天雅商行辩称,一、确认被控侵权商品是由天雅商行销售的,但淘米公司应该向生产厂家主张权利,天雅商行也算是消费者,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淘米公司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天雅商行经营面积小,被控侵权商品存量少、单价低、利润少,仅剩的几包全被淘米公司购买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0689825号“”商标注册人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该商标于2013年8月21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的啤酒杯垫、卫生纸、卡片、纸张(文具)、文具、文具盒(文具)等。

第8097166号“”商标注册人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

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8类的游戏机、玩具、纸牌、积木(玩具)、玩具娃娃等。

2019年5月13日,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权及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明》,授权许可淘米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使用包含涉案商标在内的商标及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使用著作权相关财产权利),授权方式为排他许可,可转授权。

并特别授权淘米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在中国大陆发生的任何侵犯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维权,维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应诉,淘米公司有权将权限全部或部分转委托律师及第三方,授权期限自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所有商标权、著作权获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淘米公司为证明涉案商标知名度,出示了“赛尔号”相关的动漫形象及系列作品获得的奖项。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淘米公司凭借赛尔号系列作品先后获得“2012动画精品二等奖”“第四届中国十大卡通形象”“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漫奖”“2015年度优秀国产电视动画片三等奖”“金花瓣奖2015年度最佳电视动画”等奖项。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以下简称开元公证处)于2020年8月7日出具(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9307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20年6月22日,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周金称该公司受托代为处理淘米公司的有关维权事宜,为维权需要,向该公证处申请对涉嫌侵权商家的标识、现状及消费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6月28日,公证员周达聪、工作人员蔡荣瀚随同郑周金来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标有“晨光文具”的场所,该场所内悬挂有名称为“中山市坦洲镇天雅商行”的证照。

在周达聪、蔡荣瀚的监督下,郑周金在上述场所内购买了商品十件,支付9元,取得了微信账单详情截图照片一张【该截图照片发送至蔡荣瀚手机保存,截图照片上收款方为“邓有华”(**华)】,随后郑周金将上述商品交给周达聪和蔡荣瀚保管。

周达聪及蔡荣瀚对上述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并使用手机对当时所处位置进行定位并截图。

同日,周达聪和蔡荣瀚对商品进行密封并拍照,密封后交由郑周金保管。

2021年1月5日,淘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其就同一份侵权公证书对天雅商行提起2件侵权诉讼案件,分别是本案和(2021)粤2071民初432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经本院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庭审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封存实物,内有玩具卡片一套(其中:“3D战神全新神宠”纸盒包装卡片两盒,“寰宇星光”“弑魂暗影”纸盒包装卡片各1盒;

“瞬杀之神”塑料包装卡片2袋,“致命邪刀”“真武神兵”“爆破重炮”“沙暴猛击”塑料包装卡片各1袋)。

前述卡片包装粗劣,在外包装上未标注任何生产商信息。

淘米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左上角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0689825号、第8097166号商标中的“赛尔”两字构成相同,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天雅商行确认上述卡片是由其销售,但认为不构成侵权。

淘米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800元、公证购买费9元。

上述费用在本案和(2021)粤2071民初432号案中摊分。

除公证购买费外,淘米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天雅商行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

另查,天雅商行系成立于2016年3月1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为邓有华,经营范围为零售: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玩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饰品。

本院认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第10689825号、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是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保护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

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权及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明》以排他许可的方式授权淘米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淘米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被许可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在显著位置上使用“”标识,该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控侵权标识主体部分由“斗转赛尔”文字组成,其中“赛尔”两字经放大,明显突出,较其他文字更容易吸引注意,且“赛”进行了拟人化的处理,文字顶部加上了一顶类似于螺栓的帽子,中间部分用红圈模拟面部轮廓,并在其中添加了一双大眼睛。

与淘米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0689825号、第8097166号商标相比,被控侵权标识中突出使用的是“赛尔”文字,该文字与第10689825号、第8097166号商标中的“赛尔”文字基本相同,整体标识构成近似。

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相似的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系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天雅商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亦构成对第10689825号、第809716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天雅商行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款的数额问题。

由于淘米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天雅商行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天雅商行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考虑到天雅商行的经营时间及经营场所的位置和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侵权范围,结合其主观过错,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商标的声誉及中山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天雅商行向淘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天雅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0689825号“”、第8097166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

二、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天雅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天雅商行负担50元,并直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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