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30659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222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162Y。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新创美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社区南山村东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XXXX08XJ。
法定代表人:陈巧君。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新创美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150元,余款人民币11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