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814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福旺家西湖超市,经营场所青岛胶州市兰州西路西湖农贸市场附近。
经营者:张永昌。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福旺家西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