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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5227号
案件名称杨涛、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杨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5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1,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坝组。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芳,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杨某1因与被上诉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杨某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杨某1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杨某1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佳宾爱电器有限公司、杨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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