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353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世超,男,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429×××××××********。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世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