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508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亿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彭忠玲。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亿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