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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鸿兴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执1010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鸿兴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鸿兴水暖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165222E,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

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鸿兴水暖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FG4TB49,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坞坭村坞坭组。

法定代表人:曾祥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鸿兴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鸿兴水暖经营部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148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鸿兴水暖经营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2020年7月7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股份、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10月28日通过委托铜仁市碧江区法院到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鸿兴水暖经营部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通过委托铜仁市碧江区法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走访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2020年10月26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1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鸿兴水暖经营部及法人曾祥兵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财产情况,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10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履行债务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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