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200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7Y。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聚泉,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75。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聚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