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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莲池区百合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53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莲池区百合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莲池区百合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知民初53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百合便利店,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威东路刘守庙北街**iv>经营者:张建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百合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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