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2执30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被执行人周秀华,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秀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其赔偿经济损失等计5,400.00元之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周秀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秀华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周秀华名下,号牌号码:鄂B×××**;
车辆品牌:东风日产牌;
车辆类型:K33;
车辆识别代号:110497小型客车一辆,但已在本院(2020)鄂02执294号执行案件中予以查封。
本院执行人员到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济区××平石村村民委员会查询,亦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被执行人周秀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11月28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人进行短信约谈,通报本案有关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穷尽措施对被执行人周秀华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周秀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