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4263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壹品优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职务不详。
被告:曾正(曾用名曾小平),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壹品优派家具有限公司、曾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00元,前述费用共计6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