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20330号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对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脉若蔻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203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11民初203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青岛脉若寇商贸有限公司补正为“青岛脉若蔻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