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4266号之二原告:深圳市潘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后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色丽(上海)色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OndrejKruk。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宬,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潘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爱色丽(上海)色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审理中,因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故于2020年4月14日裁定中止诉讼。
原告深圳市潘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潘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潘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深圳市潘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许 勇人民陪审员 施秋萍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