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3100号之一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小芳、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佳颖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L4AT1J,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市心中路******-13/div> 法定代表人闫肖晔。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佳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佳颖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佳颖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