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62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新干县永昌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线金川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国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干线永昌箱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