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2179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宗伟奶茶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南新街**附**。
经营者:廖宗伟,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宗伟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