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初19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茂源日杂生活用品经销部,经营场所吕梁离石区王家坡村。
经营者:薛旭勤。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茂源日杂生活用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