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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艺与佛山市泰宏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325号
案件名称许文艺与佛山市泰宏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文艺;佛山市泰宏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25号原告:许文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泰宏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廖金城。

原告许文艺诉佛山市泰宏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许文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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