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601号申请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维拉库布莱维利兹**10街马塞尔达索(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elizy-Villacoublay,France)。
法定代表人:BernardCHARLES,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两路空港工业园区长翔路**iv>法定代表人:刘世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玖琳,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案际2019年6月27日受理。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