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474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邦仁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恒盛科技园**202。
法定代表人:张清华,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鼎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四油榨村div>法定代表人:李文华。
关于江西邦仁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和东莞市鼎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东莞市鼎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江西邦仁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东莞市鼎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上述文书邮件因未联系上收件人被退回,后本院已对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依法委托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鼎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5月24日注销登记。
现被执行人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目前也暂未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粤01执474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