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559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鹏鹏,男,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鹏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