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44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41336029。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京春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4W2×F62H。
经营者:刘京春。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会区会城京春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