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59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推翁食品经营部,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储海鲜城**。
经营者:王孟旗。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新华区推翁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