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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与唐文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963号
案件名称魏鹏与唐文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唐文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63号 原告:魏鹏,男,汉族,1959年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雷钟惠,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文娟,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魏鹏为与被告唐文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魏鹏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2日,原告魏鹏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原告魏鹏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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