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502刑初56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某广,男,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莘县,住山东省莘县。
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202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缓刑考验期从2020年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同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后被上网追逃,同年6月4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聊城站派出所抓获,6月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阳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玉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某广及其辩护人钟玉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楚某广自2018年1月份开始,多次购买聊城韩俊杰(已判刑)假冒注册商标的洋河大曲青瓷白酒,购买济南王某3(已判刑)假冒注册商标的泸州老窖头曲等白酒在莘县等地进行销售,总涉案价值8万余元。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楚某广联系销售给济宁邹城市北宿镇的张某2000包假冒农夫山泉矿泉水,价值42000元。
综上,被告人楚某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和农夫山泉矿泉水共计12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楚某广退回违法所得3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韩俊杰、王某3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楚某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楚某广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楚某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楚某广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楚某广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退回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楚某广多次购买聊城韩俊杰(已判刑)假冒注册商标的洋河大曲青瓷白酒、购买济南王某3(已判刑)假冒注册商标的泸州老窖头曲白酒在莘县等地进行销售,涉案总价值8万余元。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楚某广联系销售给济宁邹城市北宿镇的张某2000包假冒农夫山泉矿泉水,价值42000元。
综上,被告人楚某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和农夫山泉矿泉水共计12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楚某广退回违法所得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办案说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执行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森诚物流托运清单,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勘查笔录、莘市监食(2019)000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农夫山泉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涉案线索报告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证人王某1、王某2、姜某、张某、焦某、田某、吕某的证言;
同案犯韩俊杰、王某4、王某3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广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楚某广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主动退回违法所得,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楚某广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犯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楚某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楚某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撤销缓刑,与前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6月4日起折抵刑期三个月,至2021年6月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楚某广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