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5904号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宏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爱诺贡茶奶茶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张克刚,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爱诺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