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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榕城区豪力鞋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383号
案件名称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榕城区豪力鞋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豪力鞋类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383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豪力鞋类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揭阳市。

经营者: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豪力鞋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陆 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薛清华书 记 员  薛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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