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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2民初16230号
案件名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建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2民初1623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建喜,经营场所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林建喜,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与被告的经营者林建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停止不正当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知名企业,专注地漏、下水管等建材产品的研发、生产,依法享有第号、号、号注册商标。

上述注册商标(图形、文字等),核定使用商品均为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潜水艇”系列地漏因过硬的质量和良好的口碑,多次荣获相关部门嘉奖,在中国内地开设的专卖店已达3000余家。

经原告持续宣传,“潜水艇”品牌取得较高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11月27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大量销售涉嫌侵犯原告“潜水艇”商标权的地漏,且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相关产品由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实为代销。

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可提供以下证据:2018年5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24210345号“”注册商标、专利号为ZL201830776448.1的外观包装设计专利。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于双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

2.(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8、29号公证书,(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7798、7800、7801、7802、9941号公证书;

3.(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5、27号公证书;

4.(2019)鲁临沂沂蒙证民字第4458号公证书(含封存的产品);

5.公证费票据、销售单及名片;

6.商标查询打印件;

7.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1732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提交:1.第24210345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

2.第5381584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注册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10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第6380388号“”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

2014年12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第12857136号“”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

2015年10月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2016年4月21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第16440135号“”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上述五个图形或文字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地漏……,并均于2018年3月27日转让给原告。

2017年12月22日,李润凡取得“包装盒”《作品登记证书》,相关作品中含有“”“Submarine潜水艇”图形及文字。

2.2018年3月15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和《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

2019年9月,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房地产与物业专业委员会核准原告为副会长单位并颁发证书。

2019年11月,中国工业合作协会授予原告《十大卫浴品牌》证书。

3.2018年9月13日,原告与广聚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出租车广告发布合同》,约定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在500辆出租车上发布三角窗广告,广告费42万元。

2018年10月14日,原告与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广告公司签订《公交车后窗LED媒体业务合同书》,约定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在济南市全线公交车后窗LED媒体发布“潜水艇地漏”广告信息,广告费60万元。

2018年11月18日,原告与山西华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高速公路广告发布合同》,约定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在“太长高速”等高速公路发布户外广告,广告费350336元。

2019年3月4日,原告与鸡西德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9月5日在公交车体发布广告,广告费33900元。

2019年9月24日,原告与广东警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驻屏广告战略发布合同》,约定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在北京地区高速公路收费站以警视驻屏媒体进行广告战略发布,广告费70万元。

4.2019年11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公证员朱磊、公证人员陈龙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轲到青岛市城阳区绣城路与青银高速交叉处西南方向青岛城阳建材批发市场外观标识为“申牧王卫浴”的商铺,张轲以普通消费者名义在该店铺购买了地漏及其他物品一宗,并从销售人员处获取到收款收据及业务联系名片(收款收据显示地漏售价60元,名片上有“申牧王卫浴林建喜”字样)各一张。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作出(2019)鲁临沂沂蒙证民字第4458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2000元。

庭审中,将公证机关封存实物拆封,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

侵权商品外包装盒整体视觉感观和大量中英文宣传语与权利商品外包装盒类似。

侵权商品外包装盒盒盖中央印有“”和“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图形及文字组合图案(含方框),图案下方标注有“LIEQIANTING”字样。

包装盒前后两面左下侧均印有与盒盖处相同组合图案,右下侧均印有“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字样。

打开包装盒,镂空盒盖中央位置标注有“LIEQIANTING”字样,包装袋、折页、贴纸等多处标有“”“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LIEQIANTING”图形或文字,产品表面标有“”“LIEQIANTING”磨砂图案。

5.2018年5月14日,郭炎辉445121198401073412注册第24210345号“ ”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地漏……。

该商标于2019年1月6日转让给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0日,孙银华申请取得“地漏包装盒(潜水艇)”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扫描证书右上方二维码,相关设计作品中无“”“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LIEQIANTING”图形或文字。

6.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行辉建材销售中心、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孙银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8)粤0106民初21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行辉建材销售中心停止侵害第15192947号、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标有“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赔偿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停止侵害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潜水艇”文字,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赔偿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2857136号、第15192947号、第16440135号商标的受让人,其在商标有效期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本身及包装盒、包装袋、折页、贴纸等多处标有“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LIEQIANTING”字样,该标注方式明显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字样完整包含了原告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的主体部分和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的整体,且字体、读音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

“LIEQIANTING”读音与“潜水艇”读音近似。

上述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从而导致混淆,侵害了原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作为专营卫浴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具备比一般消费者更高的识别力和注意义务,应当知晓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并在经营中进行合理避让,但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与权利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相关证据显示,孙银华(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9月20日申请取得了“地漏包装盒(潜水艇)”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对于使用相关外观设计进行包装、装潢的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暂时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赔偿的数额,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交其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也未提交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时间、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后果影响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建喜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地漏的行为;

二、被告林建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林建喜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人应于上诉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最迟可以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本院将不再催收,按未提起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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