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0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方楠,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喜晨日用品厂。
住所地:浙。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大湖头村****用代码:92330782MA28PYX152。
经营者:王飞。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喜晨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