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65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海防童车商店,经营场所柘城县城关镇中原大街。
经营者:宋海防。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海防童车商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