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344号申请人:北京比特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金家村中街********。
法定代表人:张维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一舟,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慧君,女,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申请人:京口区比特易教育咨询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禹山北路**红豆购物广场******商铺。
经营者:顾慧君,女,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北京比特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顾慧君、京口区比特易教育咨询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比特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顾慧君、京口区比特易教育咨询中心冻结银行存款507500元或者查封与其等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比特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顾慧君、京口区比特易教育咨询中心银行存款5075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与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