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29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慧娟,女,汉族,1997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慧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杨林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