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881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映山红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长发东路。
经营者:吕建学,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映山红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向其退还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