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2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全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先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雯,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湖全利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