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6519号原告黄晓娉,男,1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41************470,现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广东省承弘嘉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大石湖****************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6。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黄晓娉与被告广东省承弘嘉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黄晓娉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省承弘嘉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晓娉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黄晓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