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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金新凌冰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5118号
案件名称5118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金新凌冰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金新凌冰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612民初5118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金新凌冰纺织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文山村18组6号。

经营者:王风礼,男,199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与被告通州区金新凌冰纺织品厂(以下简称凌冰纺织品厂)、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富安娜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被告凌冰纺织品厂经营者王风礼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凌冰纺织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凌冰纺织品厂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带有“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富安娜”字样以及原告公司二维码的所有产品;

3、判令被告凌冰纺织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拥有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富安娜fuanna及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富安娜品牌家纺、家居产品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明度和美誉度。

被告凌冰纺织品厂未经许可生产假冒富安娜产品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和二维码,试图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许经营、专卖、加盟等特定商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凌冰纺织品厂辩称,就卖了两条被子,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太高,其经济负担重,没有赔偿能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认定相关事实如下:原告富安娜公司系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4类(包括被子、床罩等),处于有效期内。

200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富安娜fuanna及图”在第24类床上用品类别上为驰名商标。

第4169736号商标(即原第855400号商标)于2010年3月获称广东省著名商标。

原告的“富安娜”品牌,入围2012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品牌价值19亿元,2013年荣获知名品牌奖,2014年获得“深圳老字号”荣誉证书。

原告富安娜公司获得2012年度深圳百强企业称号、2014年度最受投资者尊重的百强上市公司,荣列2017年广东省制造业企业500强第149位。

2019年9月10日,被告凌冰纺织品厂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店铺经营,店铺名称为“通州区金新凌冰纺织品厂”,企业类型为个体经营,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制成品加工、销售。

2020年3月20日,原告在“通州区金新凌冰纺织品厂”店铺订购了名称为“厂家直销微商爆款一件代发大牌优享富安娜风格羽绒被羽丝绒被子”的被子,蓝色、绿色各一条,共付货款178元,订单号为900101024325449425。

该订单物流信息显示:发货时间2020年3月23日,物流公司百世快递,运单号码557××××0244。

对订单详情及物流信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根据原告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出具(2020)粤佛岭南第3296号公证书。

公证书中记载:2020年3月31日,公证处公证员安某,4工作人员冯俊豪与原告代理人李锦鸿一起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36号标有“菜鸟驿站佛山康晴居101号店”店铺,收取了运单号为557××××0244的包裹一件,带回公证处后放入纸箱封装,封装后交由李锦鸿保管,冯俊豪对取货、封装过程进行了拍照。

原告支付公证费830元。

经当庭查验,原告提供的实物封装完好,上面有公证处的封条。

当庭拆封后,内有被子一条、贴有百世快递快递单(单号557××××0244)的包裹袋一只、外包装拎袋一只,外包装拎袋一侧缝有“”标签,被子的吊牌上有“FUANNA”、“富安娜家纺”及原告单位名称、网址,吊牌绳扣塑料标签上有“”,被子水洗标上有“”、“FUANNA”及原告单位名称、网址,水洗标旁边的标签上标注“富安娜艺术家纺”,被子角标上有“FUANNA”、“富安娜艺术家纺”。

诉讼中,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阿里巴巴平台上的“通州区金新凌冰纺织品厂”店铺也关闭不再经营。

本院认为,原告系案涉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上述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商标侵权。

公证处封装的实物系被告凌冰纺织品厂销售,有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予以证明,被告凌冰纺织品厂对此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拎袋、吊牌、水洗标、角标等多处使用了与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在选购的过程中将其与原告商标发生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凌冰纺织品厂抗辩被控侵权产品系由他人代发,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由他人代发,被告凌冰纺织品厂未尽到纺织品经营者对所售商品审查职责,依法不能作为免除商标侵权责任的事由,因此本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凌冰纺织品厂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侵权产品的主张,被告凌冰纺织品厂抗辩其不生产仅就租了两间房进行销售,虽然被告凌冰纺织品厂的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制成品加工、销售,并在网店中宣传“厂家直销”,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生产侵权产品之行为,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销毁库存的主张,被告凌冰纺织品厂抗辩其是让人代发货而没有库存,虽然店铺页面截屏显示有库存数量,但考虑到网络数据的真实性难以认定,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尚有库存,且判决停止侵权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故对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原告富安娜公司自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荣誉,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特别是“富安娜”品牌,知名度较高。

被告凌冰纺织品厂在被子的角标、吊牌等处使用“富安娜艺术家纺”字样,在吊牌、水洗标上使用原告的单位名称及网址,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或者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足以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其请求依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通州区金新凌冰纺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被告通州区金新凌冰纺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网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通州区金新凌冰纺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通州区金新凌冰纺织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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