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10012号 原告:苏世博(南京)减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百家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JINCARSTENSHEN。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彬、戎云林,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百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塘巷****。
法定代表人:许志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裕龙、陈益娟,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世博(南京)减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百信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16日进行开庭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李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裕龙、陈益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G778448“SUSP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以及购买侵权产品费64060元;
4.被告在《浙江日报》、《钱江晚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德国SUSPAGMBH公司系“SUSPA”系列中国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德国“SUSPAGMBH”公司于1851年成立于德国纽伦堡,是一家具有六十多年历史的全国性德国精密机械制造公司,是全球座椅气弹簧的发明者、市场开拓者和洗衣机减振器市场的领导者,是德国百强中型企业之一。
其中SUSPA品牌产品质量优良,具有广泛的世界知名度,在同类产品中,销量名列前茅。
原告成立于2001年,系德国SUSPAGMHN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经母公司德国SUSPAGMBH公司授权开发、生产“SUSPA”品牌的各类专用减振器、悬浮系统、气弹簧、阻尼器、支撑杆、保险杆及电动开关与升降系统系列产品并销售自产及总公司产品,产品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主要包括汽车行业、家具行业、洗衣机行业以及通用工业行业。
公司规模500余人,在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绝对领先地位。
原告获母公司SUSPAGMBH公司授权,代表其全权处理“SUSPA”商标在中国市场的所有侵权事宜。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洗衣机和干燥机(离心机)用机械减振器产品上商标性地突出使用了与德国SUSPAGMBH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号G778448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SUSPA”字样,足以造成公众混淆,使人误以为其为德国SUSPAGMBH公司或与其关联关系公司的产品。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德国SUSPAGMBH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商标所有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权利并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为证明对主张的注册号G778448“SUSPA”商标享有权利,向本院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函》及商标详情网页截图。
《商标注册证明》载明SUAPAGMBH在第7、12类商品上注册“SUSPA;S”商标。
《授权函》系SUAPAGMBH授权原告全权处理关于SUAPA商标在中国市场上的所有侵权事宜。
从《授权函》内容来看,仅表述为处理侵权事宜,对商标权利行使和处理权限范围并未进行具体的授权,并未明确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综上,原告提交的案涉商标权利基础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系案涉商标所有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故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世博(南京)减振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