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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金云、汤必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刑初486号
案件名称方金云、汤必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金云;汤必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刑初486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金云,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

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必华,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东至县。

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金云、汤必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静叶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方金云、汤必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方金云未经“MONCLER”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经方某介绍后联系到被告人汤必华,让被告人汤必华组织工人生产假冒该注册商标的羽绒服合计617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72760元。

2019年9月1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被告人方金云处查获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羽绒服616件。

案发后,被告人汤必华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物证、现场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金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让被告人汤必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72760元,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金云、汤必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方金云、汤必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汤必华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方金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0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汤必华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方金云、汤必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方金云还从他人处购得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羽绒服270件用于销售,后被查扣。

还查明,被告人汤必华受委托为被告人方金云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羽绒服期间非法获利共计3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汤必华又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方某的证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情况报告、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到案经过、抓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方金云、汤必华有供述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金云、汤必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方金云、汤必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汤必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其能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方金云和汤必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方金云、汤必华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金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被告人汤必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 三、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250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汤必华的其余违法所得5000元;

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羽绒服共计886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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