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534号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汤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恩宝,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天桥街玉成文具店,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红星路吴家天桥文具。
经营者:吴玉成。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天桥街玉成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