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0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广裕,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852,住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坑。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马广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属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付10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退回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