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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县星沙镇万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7713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县星沙镇万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县星沙镇万和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7713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镇万和超市,经营场所: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湘龙路**(湖南机电职业学院校门口)。

经营者:刘秋荣,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长沙县星沙镇万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以长沙县星沙镇万和超市已被依法注销,不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星沙镇万和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星沙镇万和超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公告费260元,合计56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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