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7713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镇万和超市,经营场所: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湘龙路**(湖南机电职业学院校门口)。
经营者:刘秋荣,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长沙县星沙镇万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以长沙县星沙镇万和超市已被依法注销,不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星沙镇万和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星沙镇万和超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公告费260元,合计56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