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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琳琳、谭凤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1321刑初199号
案件名称丛琳琳、谭凤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丛琳琳;谭凤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1321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丛琳琳,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现于居住地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文旭、张亚鹏,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凤娟,女,1993年6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现于居住地候审。

指定辩护人姜仁杰,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37号起诉书(认罪认罚)指控被告人丛琳琳、谭凤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继辉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丛琳琳伙同被告人谭凤娟于2019年2月在拼多多网络平台注册开设“小林林乐之家”、“轩轩家潮流店”、“花某家围巾铺子”、“为己而来”、“尚志10号大集”、“小鱼果果饰配店”6个店铺;

在淘宝网络平台注册开设“小林林乐之家”、“邻家妹子网红店”两个店铺。

由丛琳琳从沈阳五爱市场及阿里巴巴批发网上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围巾、眼镜,邮寄到朝阳县谭凤娟住处,谭凤娟负责商品包装及发货。

二被告人在拼多多及淘宝网上注册开设的店铺进行销售。

至2019年8月14日,二被告人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2,978.26元;

公安机关在谭凤娟住处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LV”、香奈尔、古驰、博柏利、爱马仕的丝巾及“GM”、暴龙、香奈尔、迪奥、阿玛尼、muimui(缪缪)眼镜共计3170件,价值149,727.14元。

已销售及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152,705.0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丛琳琳、谭凤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商品价值统计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客观真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琳琳、谭凤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丛琳琳、谭凤娟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丛琳琳、谭凤娟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适用缓刑。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丛琳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谭凤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公安机关扣押并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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