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1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智特凯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聚霞路**成都国际商贸城****14街3-11437、11438、11439、11440。
经营者:张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与被告金牛区智特凯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智特凯化妆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