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78号 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渔樑围村埔星东路**大鸿科技园****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4843418J。
法定代表人:黄德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务市伟宏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DE5YA04。
经营者:陈淑清,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务市伟宏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务市伟宏电子商务商行赔偿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