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2691号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106号11号楼7层704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菲,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7层704-14号。
法定代表人:程汉东。
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