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5321号原告:德惠市绿洲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朝阳乡双丰村。
法定代表人:李川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忠信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秀水镇治江村5组。
法定代表人:韩忠信,总经理。
原告德惠市绿洲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树市忠信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德惠市绿洲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将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2021年3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德惠市绿洲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惠市绿洲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德惠市绿洲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德惠市绿洲米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元,余款13775元退还德惠市绿洲米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