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5447号原告: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东长林村。
法定代表人:宋小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金,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村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于家村二舍。
法定代表人:刘小丽。
原告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村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计10860元,由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0860元返还哈尔滨市翘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